{{ $t('FEZ001') }} 陳宏欣
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一、宣導主旨: 因應《菸害防制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規定,民眾倘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(依法可處新臺幣 3 萬至 10 萬元罰鍰)
二、回收作業說明:
回收期間: 115 年 9 月 7 日起至修正條文施行滿 1 個月為止
投遞方式: 民眾可自行投遞至各回收據點之回收桶,「無須具名、免提供任何個人資料」
在地與鄰近回收據點(枋寮及周邊地區):
枋寮鄉衛生所:枋寮鄉德興路 77 號(服務台)
佳冬鄉衛生所:佳冬鄉六根村佳和路 87-1 號(服務台)
春日鄉衛生所:春日鄉春日路 176 號(服務台)
枋山鄉衛生所:枋山鄉枋山路 98 號(服務台)
(全縣各鄉鎮市衛生所及衛生局服務台均有設置;全國共設 431 處據點)
三、相關諮詢與查詢專區:
全台回收據點查詢: 請至國民健康署官網(首頁 > 健康主題 > 健康生活 > 菸害防制 > 電子煙防制專區)查詢
免費戒菸諮詢專線: 0800-636363
保護兒少身心健康,營造無菸校園環境,請親師生共同守護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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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9-17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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